中級會計學(下)(增訂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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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中級會計學(下)(增訂新版) 的內容簡介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專責制定財務會計準則,以其地位超然獨立,立論公正嚴謹,已成為舉世最具有權威之會計專業機構,迄今已發佈一系列震撼性的會計理論,對會計學術及工商企業之影響,至為深遠。本書修訂主要取材自該委員會所提出之理論,加以融會貫通;首先介紹會計基本理論體系,其次闡述會計資訊制度及各項主要財務報表各構成要素之評價與認定。內容敘述簡潔,利用圖表剖析複雜的會計問題;復於每章末附有簡明摘要及討論大綱,以加深印象;每章另附富於思考性之習題,並備有詳細題解,除能增進學習效果外,更可提升應考能力。



  • 出版社:三民 博客來網路書局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0/01/18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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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若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國內買家投資國外不動產,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不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的適用,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先前函釋,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取得的外匯佣金,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的報酬,以及營業人在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等,皆需繳納5%營業稅。

因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營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該仲介勞務是在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因其自國外所取得的報酬,屬勞務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的勞務不同,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而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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